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是否合规?《快递暂行条例》已明确表示

  • 来源: 驱动中国 作者: 候艳艳   2018-05-02/11:01
  • 驱动中国 5月2日消息 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快递员是否可以拒绝送货上门”“快递丢失后如何索赔”“寄件人隐私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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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属违规行为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北京有多家快递公司存在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情况。对此,新规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可见,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属于违反规定。贯铄企业CEO、快递专家赵小敏此前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指出,如果快递员想放在代收点或快递柜,则需征得收件人同意,如果收件人不同意,就必须送货上门。

    鼓励企业共享设施 推广智能快递柜

    事实上,快递员在送货上门期间,也面临许多问题。比如,有些小区禁止快递车辆入内;个别快递单上的门牌号不准确;收件人不在家,导致送货效率降低、快件积压;担心快递车或车内的快件被盗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快递员不愿意送货上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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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条例》规定,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条例》还提出,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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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件损坏或丢失可要求赔偿

    《条例》规定,用户快件遭损坏或丢失,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另外,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泄露寄件人隐私最高罚款10万

    此外,《条例》还规定,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

    可见,此次快递法规的实施已涉及了快递业所面临的多个问题,并对此作出详细规定,从而对快递业进行有效规范,以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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