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未离身6万多被异地盗刷 失主起诉银行要赔偿

银行卡还在身上,6万多元余额却没了,失主西安人麻立认为银行负有责任,于今年3月将当事银行诉至西安市长安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本金及利息。4月16日,长安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卡未离身6万多元被异地盗刷

麻立介绍,2006年9月30日,他开户办理了一张储蓄卡,作为工资卡,并开通了短信通知服务。截至2013年8月28日,该卡存款余额共计76711.18元。

案由于当日发生。当晚8点多,他通过手机银行向爱人转账3000元,当晚11时45分,麻立的银行卡还在身上,却被短信提醒从ATM机转账40200元,同时产生手续费50元。意识到可能被盗刷后,麻立随即拨打客服电话口头挂失,在这过程中,卡内存款又在ATM分7次被取走2万元,手续费200元。前后几分钟,他先后被转走和取走60450元。麻立急忙报警,并在110指导下于次日来到银行卡开户行所在地的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秦宇派出所报案。当地警方告诉他,这可能是一起克隆银行卡进行盗刷的经济犯罪案件。

原告方:银行应担责赔偿损失

麻立认为,他在双方即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对方应对储户的资金安全负责。多次联系银行被对方推诿后,麻立于今年告上了法院。

4月16日上午9时许,此案在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麻立向法庭提交了银行卡、取款转账短信和派出所报警受理登记单等证据,并和委托代理人就相关问题和被告进行了举证质证和答辩。麻立的代理人、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炎认为,对ATM机取款来说,银行卡,密码缺一不可,原告的银行卡还在身上,便被人从外地取走现金,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复制、伪造了原告的银行卡,对储户资金安全负有管理责任的银行来说,应对此承担责任,赔偿原告的本金损失和由此产生的利息。

被告律师:是否应担责以警方结论为准

被告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永进表示,储户掌握密码、银行卡等信息,银行已经尽了相关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贾永进说,原告的银行卡出现异地盗刷,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储户可能泄露了自己的银行密码信息,而至于银行应不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需要以公安机关的最终侦查结果为准。

法庭并未当庭宣判,该案将择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