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
征收车辆购置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0年10月22日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条暂行例》。
进口自用小轿车应纳的车辆购置税在进口时一次性征收(进口商销售的进口小轿车应纳的车辆购置税在买方购买时一次性征收),以车辆购置税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0%,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车辆购置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0万元+7.5万元+12.5万元=50万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车辆购置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50万元×10%=5万元
上述4项税收合计为33.5万元(7.5万元+12.5万元+8.5万元+5万元=33.5万元),相当于上述进口小轿车到岸价格的111.7%(33.5万元÷30万元=111.7%)。
此外,按照现行规定,对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如果进口商将上述进口小轿车销售,应当缴纳销售环节的增值税,以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即上述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以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假定进口商将上述进口小轿车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70万元×17%=11.9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1.9万元-8.5万元=3.4万元
买方购买上述小轿车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70万元×10%=7万元
由于上述销项税额和车辆购置税税额都是买方支付的,所以买方为购买这台小轿车向进口商支付的总金额为88.9万元(70万元+11.9万元+7万元=8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