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中国 2018年11月15日消息 滴滴在被摩拜起诉侵权后,又迎来自己的另一个侵权案件。
11月4日,据新京报报道,根据裁判文书网10月30日披露的裁定书,谭卫、何章鸿、赖斌认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桔科技”)、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太平洋”)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滴滴出行”)侵害了他们持有的“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信息显示,该专利持有人为岑宇钿、何章鸿、赖斌和谭卫,申请日期为2008年8月29日。
因此,何章鸿、赖斌、谭卫的代理人认为小桔科技作为滴滴出行APP的开发商,而广东太平洋作为下载滴滴出行APP产品的太平洋网的主办单位,其行为构成销售,滴滴出行作为“滴滴出行”APP产品的运营机构,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不过,小桔科技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广东太平洋仅仅在网上提供了下载服务,不应列为案件被告,不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随后,小桔科技这一诉求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
实际上,近年来滴滴涉侵权案件不在少数。2015年4月,“滴滴打车”被诉商标侵权。原告杭州妙影公司要求被告北京小桔公司停止侵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钱江晚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等全国主流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8000万,及20万律师费。
而在今年10月份,摩拜又将滴滴诉至公堂。摩拜公司认为,滴滴旗下的青桔单车在智能锁和座椅升降调节技术方面涉及专利侵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00万元。
此次滴滴又被诉拼车专利侵权,可见滴滴作为出行行业巨头,在经历了顺风车事件后,又面临频繁被起诉的局面,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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