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运送中发生损毁如何赔? 专家:无保价也应按“原价赔偿”

  • 来源: 驱动中国 作者: 洪淼   2017-11-27/11:55
  • 网购的乐趣不仅在于足不出户就能阅尽海量产品、资源,更多的则是完美解决了大家平日里无法得空去逛街挑选的痛点。享受到如此快捷便利的购物方式,自然是得益于电商及物流的合力举措,但却日渐暴露了一些快递运输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网购产品种类繁多,从小到大、从轻到重,产品价值自然也是悬殊不一。在快递公司运送产品的过程中很容易导致快递损毁或丢失的不可控因素发生,或是会遭遇人为的恶意分拣快递行为,在这期间平台第三方商家或是消费者根本无法得知快递经历了些什么,这个运输过程是不透明的,也无法做到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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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被曝光的快递员偷吃、偷拿快递商品、暴力分拣快递以及不明原因着火自燃的快递货车,这些都涉及到网购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不管是有意的、无意的行为举措,最终快递受损直接受害人就是广大的消费顾客,而当发生了类似事件,经常会看到快递公司与商家以及购买者三方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没有保价、没有包装妥当等原因成为互相推责的说辞。

    且看两个例子,在今年8月份,从四川宜宾发往上海的一箱钻石饰品遭遇丢失、磨损。96件完好的钻饰运到上海后只剩42件,严重磨损32件,相对完好的仅22件,损失近20万元。然而,由于该批物品并没有进行保价,店方和快递公司在赔付问题上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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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方和该家快递公司却因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快递一方认为,商品并未做任何保价,所以按照快递行业的赔偿标准,就是按快递费的七倍进行赔偿。而且还说明,对于特殊商品应该按照其公司特殊商品专人收、专人运、专人派的方式进行运输。

    而作为邮寄一方,他们给出了原因是,非常信任顺丰快递,因此未对寄递物品进行保价但没成想却发生了这样的问题,孰是孰非真的难以定夺。

    再看一则案例。今年 4 月份,杨女士通过顺丰快递将一盒燕窝运给在北京的母亲,并支付了1000 元的保价费、保价 20 万。货到后,快递员负责开包,却发现燕窝有不同程度的受损。于是,杨女士提出赔偿 ,但顺丰快递只愿意赔 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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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往发生的类似事件一般是客户未保价,双方会就实际赔偿数额纠纷不清。而此案,就赔偿本身应没什么可争议。但顺丰却在客户全额保价的情况下,依然不愿照价赔偿,不知是何原因。

    这样的事件在日常数不胜数。今年2月份,四川古玩商的一只成交价12万元的南宋瓷盘在快递过程中发生破损,因为之前没有做保价,经协商,快递公司只赔偿该古玩商1000元。因古玩商不满快递公司的赔偿,双方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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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客户通过快递寄邮寄了6 瓶茅台,购物发票显示价值 8000 元,但客户保价 10000。结果快递途中碎了一瓶,快递公司只愿按实际价值赔偿……

    对于保价的、未保价的,好像每到具体情况时就会发生剧情变化,明明快递公司事先定好的相关保价条例,在应该照章赔偿时却理由众多;明明邮寄商品保价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相符合,却还要求依照保价价格进行赔偿,这些众说纷纭的理由看起来貌似都是“理由充分”,但是不是每次都有公正裁决呢?答案不得而知。

    所以针对这些“快递纠纷问题”我们从相关知名专家处了解,知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邱宝昌看来,“保价引发的赔偿纠纷属于典型的“高保低赔”。相关快递公司及其委托的保险公司并未严格对投保标的物的价值尽到审核义务,存在变现收取高额保价费的嫌疑。快递公司在无法证明货物市场价值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快递丢失、损毁,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保价协议进行赔偿。我国快递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公平合理地收取快递保价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十分关注快递行业的规范发展。他发现,保价引发的纠纷往往和消费者、快递公司存在不理性投保息息相关。

    刘俊海建议,快递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程序,理性建议消费者对快递进行保价,同时政府在价格指导上应该有所作为,出台相关价格指引,供快递公司和消费者投保参考,避免消费者攫取不当利益,同时不让快递企业逃避赔偿责任。

    总结两位专家的建议和意见,就是针对于快递纠纷问题的发生,如何有效规制,一是要求快递公司及其委托的保险公司应对投保物品的价值做到严格审核,一旦发生快递损毁,应当按照保价协议进行赔偿;而是作为消费者应当理性保价,政府部门协同做出价格指引,进而避免乱保价,也有效遏制了双方逃避责任的行为发生。

    在消费者和快递公司之间明确了原则,各自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消费者不虚假保价,也许能从一定程度上避免“高保低赔”的发生,快递公司也能遵循保价协议,照章办事。

    但显然这样的要求并不能像刚性出台的法律一样去规制快递公司和消费者,没有相关法律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恐怕难以有效解决“快递纠纷”问题。其实在2009年,我国颁布的新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对此,大多数快递公司针对丢失、损毁的消费者,均参考邮政法进行赔付。以韵达快递为例,该公司快递单上明确注有内件价值不超过1000元,未保价快件损失按照快递费的5倍或7倍进行赔偿。

    但邮政法的该条款仅适用于邮政企业在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损失赔偿限额,一定意义讲,并不适用于快递。与此同时,仅赔偿几倍的邮资与消费者邮寄物品的价值往往相差很大,容易引发赔偿纠纷。

    知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邱宝昌指出,快递业务属货运运输合同范畴,合同法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未保价快递出现丢失、损毁可依照合同法来进行索赔。

    但是否能够证明快递价值是索赔的关键所在。对此,邱宝昌建议,消费者在寄送价值较高物品时,保留好发票等证明价值的材料,同时可以采取对打包过程进行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寄件时尽量选择保价,一旦出现快件丢失或毁损,可依法向快递公司申请赔偿。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此看法一致,“未保价快递出现丢失、损毁,应按照实际损害赔偿的原则,损失多少就赔多少。按照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也应当这么处理。

    所以说,依照两位专家给出的看法,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在寄送快递时,不管有未保价行为,一旦商品在寄送过程中出现了损毁,作为消费者,我们是有权利得到快递公司对商品实际价值的赔偿。

    只是目前来说,在快递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完善,显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促进快递企业良性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今年7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发出通知,要求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快递企业和寄件人的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对此意见稿,刘俊海提出了一个质疑,“保价过的快递按照保价协议赔偿,对未保价的快递,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那么,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怎么办呢,如果按照邮政法来处理,对于消费者来说肯定不公平。”

    因此说,《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应当加以完善,对快递丢失、损毁赔偿问题,可以在邮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邮政企业、快递公司、消费者等多方代表一起平等博弈、对等谈判,找出一个多赢共享的办法,既保证让消费者不吃亏,同时,快递企业也承担得起相应责任。

    在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还应当对邮政法进行相应修改,建立“价格双轨制”,比如说信函丢失、损毁按照邮资倍数赔偿,实际物品丢失、损毁则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或者实际损失若干比例来赔偿,刘俊海认为。

    快递运输过程中,发生物件损毁自然无可避免。保价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另外就是对于快递公司也是一个补偿机制,就像买保险,自然会牵制双方利益。还是要说,消费者在寄送贵重物品时,一要保价,而且是切实价格来保,以免发生纠纷时,陷入商品价值不等同保价价值的焦灼局面;最重要的是快递公司,对于有意破坏损毁快递行为,应严加监管惩罚,对于贵重物品的邮寄,一定需要客户保价,讲明利害,对于已保价商品,应特殊对待,在运送方式上应慎重小心,避免可能发生的快递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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