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 征收关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3年11月23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 进口小轿车应缴纳的关税在进口时征收,以关税完税价格(即到岸价格,下同)为计税依据,适用最惠国税率为25%,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30万元×25%=7.5万元 进口宝马X6指导价82.00万-206.20万 消费税征收消费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2008年11月10日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进口小轿车应纳的消费税在进口时一次性征收,以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排气量不超过1.0升的,适用税率为1%;排气量超过1.0升,不超过1.5升的,适用税率为3%;排气量超过1.5升,不超过2.0升的,适用税率为5%;排气量超过2.0升,不超过2.5升的,适用税率为9%;排气量超过2.5升,不超过3.0升的,适用税率为12%;超过3.0升至4.0升的,适用税率为25%;排气量超过4.0升的,适用税率为40%;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适用税率)=(30万元+7.5万元)÷(1-25%)=50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50万元×25%=12.5万元 增值税 征收增值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2008年11月10日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进口小轿车在进口环节计征增值税时,以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7%,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0万元+7.5万元+12.5万元=5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50万元×17%=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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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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