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歌投诉UP主,一场吐槽视频引发的“血案”

  • 作者: 蓝鲸财经   2021-01-11/09:33
  • 因遭到陈凯歌团队的举报,近日B站影视区的UP主们纷纷发起抗议声明,将陈凯歌推上风口浪尖。

    视频内容恶意侮辱、诋毁陈凯歌?大批B站UP主遭投诉

    1月5日晚间,B站的“轩邈Elias、郭云神奇、老邪说电影”等UP发布动态称,自己制作的视频被陈凯歌团队以侵权的名义投诉了。

    据部分UP主公布的截图显示,对方投诉侵权原因为:“该内容旨在恶意侮辱、诋毁陈凯歌先生,严重损害陈凯歌先生的个人声誉,涉嫌侵犯陈凯歌先生名誉权”。值得注意的是,每个UP主收到的投诉原因几乎都是相同的,因此有猜测称此次事件为大批量的投诉举报。

    记者查询发现,上述UP主被举报的视频内容多为,陈凯歌在担任综艺节目《演员请就位2》导师期间的一些剪辑内容。

    以“轩邈Elias”为例,该UP主在B站粉丝数为69.1万,截至目前,其发布的作品《陈凯歌和郭敬明的默契配合,让我不禁鼓掌》播放量已高达153万。该段视频长12分钟,视频中,UP主对陈凯歌在《演员请就位2》的表现进行了评价,运用了“陈凯歌您双标的样子真像郭敬明”等表述。

    除了“轩邈Elias”外,一些UP也在标题里运用了“道貌岸然”“心胸狭窄”“宁做真小人不做陈凯歌”等字眼。

    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陈凯歌举报吐槽自己的up主”话题在微博引起广泛热议,并一度冲上赶上热搜榜前5位,目前相关话题阅读量高达3.9亿。

    对于陈凯歌团队起诉UP主一事,舆论呈两极分化的态势。有观点认为,陈凯歌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得到支持。然而更多的网友还是站在的UP主这一边,此次事件中,“小心眼、玻璃心、双标”等关键词成为网友对陈凯歌最多的评价。

    从投票来看,有超过6000人站在了陈凯歌的对立面,仅有2000多人认为应该合法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在《演员请就位》的节目中,陈凯歌曾公开表示“我接受对我的电影的一切评论”。时至今日,此番言论也成为了网民吐槽其言行不一的证据。

    与16年前的“馒头血案”有何不同?

    在此次事件中,大到百万粉丝,小到数千粉丝的UP主都成为了陈凯歌团队的举报对象。而上次陈凯歌遭受到类似的质疑还要追溯到2005年。

    彼时,音频剪辑爱好者胡戈在看完陈凯歌的电影《无极》后,重新剪辑了电影《无极》、中国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栏目《中国法治报道》以及上海马戏城表演的视频资料等,创作出了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该部影片全长20分钟,从时间跨度来看,可以说是最早的恶搞和鬼畜视频,更有网友将其称之为“中国恶搞视频鼻祖”。该影片在当时爆红网络,热度完全超越了《无极》本身。

    一边是上亿投资的影视剧作,另一边是十余天时间拼凑而成的流水线作品。两者形成的热度反差在当时引发了现象级影响。

    而就在所有人都在为胡戈摇旗呐喊时,此事引起了陈凯歌的震怒,事件最后以胡戈的道歉告终,但其并不承认侵权一事。

    16年后,面对同样的恶搞剪辑视频,陈凯歌方面选择了投诉UP主。

    1月6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文称 ,上述话题中所涉及的投诉举报系律师事务所主动代陈凯歌导演进行,该投诉未针对相关网络用户对陈凯歌导演作品的评价内容,而是针对相关网络用户所公然发布的涉嫌对陈凯歌导演人身攻击的言论。

    陈凯歌的律师团队表示,陈凯歌接受观众对其作品的一切评价,尤其针对其作品的批评性言论,“但对于超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范畴之人身攻击性言论,陈凯歌导演始终坚持’零容忍’之态度”。

    虽然不少网友将16年前的“血馒头”事件与当下“UP主被起诉”一案相关联,但从陈凯歌律师团队的声明可以看出,两件事存在一定的差异。

    律师方面认为,此次事件只是针对陈凯歌的人身攻击,不牵扯对其作品的评价内容。UP主们晒出的截图也均为针对名誉权的起诉。16年前陈凯歌针对的是影视作品的版权问题,当下针对的是名誉权的问题。从这一点来看,两者确实不可同日而语。

    如何界定侵犯名誉权?

    那么,上述被投诉的UP主是否真的在视频中涉嫌侵犯名誉权。

    对此相关律师对记者表示,根据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1024条显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第1027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称,该事件的争议点需要分为两部分来看,一是视频素材是否进行了侮辱性的加工,二是主观评价是否带有侮辱性字眼,且评价是否与视频素材相符。

    目前从被投诉的情况来看,视频内容主要源自于综艺节目《演员请就位》。如若UP在视频中的主观评价仅仅使用了“双标”一词,且评价与视频内容相符则很难判定为侮辱诽谤。如若使用了“道貌岸然、心胸狭窄、小人”等明显具有强烈侮辱性的主观评价词汇,且评价与视频内容不符则很有可能涉嫌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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