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啤酒非联想酿造
4月1日消息,不满安徽一家啤酒公司在啤酒类商品上注册“联想及图”商标,联想公司提出异议复审申请,遭到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评委驳回。联想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诉到法院。昨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消了商评委的异议复审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引发争议的两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消费者不易认为使用“联想”牌啤酒来源于联想公司。“联想”是常用的汉语词汇,作为商标而言独创性较弱,虽然经过在计算机等电子类商品上的使用与联想公司建立了对应关系,具有了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但“联想”作为商标并未因此具有较高独创性,亦未与联想公司惟一对应而取代“联想”一词的原有含义。
据悉,安徽安庆某啤酒公司在啤酒类商品上注册了“联想及图”商标(后称争议商标)。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认为该商标是对“联想”商标的摹仿和抄袭,侵犯了联想公司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两商标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被异议的商标不致误导相关公众”为由驳回。联想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现该案一审已审理终结,法院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认定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在庭审中,联想公司表示,“联想”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早在1999年就已经被我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联想公司是“联想”商标在中国的惟一注册所有人和使用人,经过长达20年的独家使用,该商标已经与联想公司建立了直接的、惟一的对应关系。若允许争议商标注册必然会误导公众,导致联想公司利益受到侵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与联想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联想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