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捆绑需满足法律四大要求 相关立法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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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互联网用户100%遭受过软件捆绑的骚扰,最简单的例子用户本来只想装个QQ,结果电脑管家、金山毒霸、QQ浏览器、手机管家……等软件,一窝蜂似的全进来了。10月14日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发布《软件捆绑安装法律规制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软件捆绑已成互联网行业“毒瘤”,严重损害用户权益和产业竞争秩序,应从现有法律的四大要求出发加强监管,并完善相关立法。

据了解,软件捆绑安装是指软件提供商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软件产品一并提供给用户进行下载和安装的行为,其已经成为软件推广常用的营销策略。由于在国内大量的软件以免费的方式向用户提供,软件捆绑安装的情况更为普遍,基本上包括腾讯、百度、金山、搜狗在内的各大互联网公司的软件产品,都存在捆绑多款自家或推荐软件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通过强制或静默、欺骗或诱导捆绑安装到用户电脑上的软件,存在着形形色色的毛病,譬如故障将卸载过程复杂化,通过虚假弹窗提升诱骗、诱导用户安装其推广的软件,以实现商业利益之目的。一方面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用户权益和产业竞争秩序,另一方面还会对用户电脑本身的安全和稳定运行造成影响(如同时安装多款杀毒软件,会造成系统蓝屏、死机等故障)。

事实上,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相关发发法规明确规定了,软件提供商必须满足我国现行立法的四大强制性要求,承担特定义务。

1、软件厂商要以显著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2、进行软件捆绑安装时须事先征得用户同意,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3、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4、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除以下四条可作为判断厂商是否存在软件捆绑安装滥用的标准之外,《报告》还强调大多数软件厂商都在用的“默认勾选”如缺乏明确的提示,或存在足以诱导用户进行非自愿安装的情况,属于滥用行为而受到法律规制。同时,软件提供商需对捆绑安装的软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如软件提供商明知软件属于恶意软件而进行捆绑安装的,还应当承担刑法第285、286、287条规定的有关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刑事责任。

附:我国软件捆绑安装的法律遵从框架

法律名称

法律条款

法律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且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如有违规者最高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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