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加强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按规开设独立佣金结算专用账户

  • 作者: 蓝鲸财经   2020-09-18/10:59
  • 9月17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地区车险兼业代理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据悉,《通知》所称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车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利用自身主业与车险的相关便利性,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京依法兼营车险代理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

    在京依法兼营其他保险代理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保险公司专属代理门店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通知》由北京银保监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首先,《通知》强调将加强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管理。针对车险兼业代理机构,《通知》要求其聘任品行良好的从业人员,按规进行执业登记,并在主业营业场所内开展代理业务活动;应按规定,开立独立的佣金结算专用账户;建立车险业务信息系统,并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对接,实时管理。

    保险公司方面,应通过短信等方式提示投保人向其销售车险的兼业代理机构网点名称和从业人员姓名,并加强车险保费安全管理。

    其次,《通知》明确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责任。需要明确的是,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一般委托代理关系,但应与一家保险公司协商建立主报告关系,并在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其中,建立主报告关系的保险公司负责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日常合规性管理工作,按年度评估车险兼业代理机构风险合规情况,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有关事项。

    对于车险兼业渠道管理,保险公司有以下责任,如客观、全面评估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的风险合规情况并建立、终止主报告关系,根据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主报告公司的风险合规评估意见,在充分了解合作方的基础上,与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终止一般委托代理合作关系。

    同时,《通知》指出要强化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能力。一是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车险兼业代理渠道相关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制度;二是指定负责车险兼业代理渠道管理的专门部门和岗位、人员;三是业务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基本情况;四是通过行业信息系统向北京银保监局报送车险兼业代理渠道相关数据。

    此外,《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建设行业信息系统,支持和服务保险公司加强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管理,并提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等有关信息的公开查询途径,对保险公司合规性管理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若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相关责任的,或违法违规的,北京银保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蓝鲸保险 雷赛兰 leisailan@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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