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二审结束 商家不得随意砍单删差评

  • 来源: 驱动中国 作者: 洪淼   2017-12-25/13:49
  • 驱动中国2017年12月25日消息 近日,《电子商务法》已结束二审。这部与消费者权益相关联的法律也一直被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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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通过相关媒体的了解,我们获得了以下信息。

    商家不能随意取消订单

    《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如果下单成功,而商家由于各种理由,单方面取消订单,这种行为俗称为“砍单”。而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大多数消费者是在所谓的电商节后被砍单,80%的被调查者认为电商砍单是因为电商缺乏诚信。

    针对这一情况,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认为不能任由商家随意砍单,““电子商务技术性使得交易程序刚性化,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弱势。”网络购物模式的虚拟性使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如果过度强调合同自由的原则,则无法保障消费者获得实质公平的交易。

    “只要提交订单成功,就应视为合同成立,商家不能随意取消。”相关人士认为。

    商家不能随意删差评

    我们都知道,商家一般都比较注重商品评价,好评促使销量节节高,差评则带来一定的销量惨淡。因为消费者在网购时,都会习惯性 看看商品相关评价,再来决定要不要入手该件商品,因此说,商品品价对于商家来说至关重要,尤其是差评对于店铺销量的影响,由此也引出了商家删除差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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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很多平台上,只显示商品的好评,或者消费者没有评价但系统给出默认好评,偶尔也有消费者表示卖家在联系自己删除差评。对此,《电子商务法》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但是 “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者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除外。”

    对于最后这个“但是”,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消费者往往是在心里很愤怒的时候写下差评,大部分差评不会理智地讲话。而且有些话是网络语言,例如东西弱爆了,并不能算侮辱性、诽谤性语言,如果全都允许删掉,很难把握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也认为,不应授权平台以侮辱性、诽谤性为名删除差评信息。商家如果认为消费者使用了侮辱性、诽谤性语言,则应该通过其他法律维权、民事侵权来处理,但如果是只要觉得有不妥当就删除,那商家实际上可以删除所有对他不利的评价。”

    可能是源于少量的刷差评造成《电子商务法》的二审对于“差评”还留有一丝考虑,不排除有人恶意差评,给商家带来损失,但正如两位专家而言,消费者往往是在心里很愤怒的时候写下差评,大部分差评不会理智地讲话,而侮辱性的言语也无法明显定性划清界限,如果商家觉得是侮辱性、诽谤性差评,完全可以借助法律来进行维权处理。

    在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并明确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删除该用户的信息”

    这样一个规定在一定层面上有利于保护消费者隐私,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认为这是二审稿的一大亮点,但同时更应明确删除的相关标准。

    交易问题平台负责

    《电子商务法》二审稿规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而在各大电商平台也有建立承担先行赔偿机制的,采用极速退款等方式先行赔付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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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这一过程也存在空洞。比如作为消费者难以掌握商家信息,对于商家并无制约力,而大多数平台也不会负责承担赔付,这样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悬空了,因此有关人士认为,应该让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那么在《电子商务法》二审的过程中依然还是有汗多细节需要明确和完善,对于消费者、商家、平台三方权益职责有着蓝本作用的法律,我们也会一直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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