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存在着诸多的实际问题。日前,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发布的《软件捆绑安装法律规制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研究报告》)指出:我国软件捆绑安装滥用的情况较为严重,国内抑制软件捆绑行为需立法完善,同时国外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用来遏制当前日益泛滥的捆绑行为。 图:国外在软件捆绑问题上,主要是针对不正当竞争以及反垄断行为 我国目前主要的软件捆绑滥用行为包括欺骗或诱导式的软件捆绑安装行为、未作任何提示的软件捆绑安装行为。对用户而言,软件捆绑滥用直接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限制并违背了用户的选择权力。对于其它软件厂商来说软件捆绑滥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排挤其他软件提供商进行公平竞争,损害其合法的市场经济利益,其深远影响可能涉及到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实,通过立法完善来限制软件捆绑滥用时,可以考虑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著名的微软软件捆绑案中,对于微软违法性的认定不是针对微软进行软件捆绑销售行为本身,而是微软利用垄断地位排除其他浏览器供应商公平竞争的行为。 微软捆绑销售案中,微软公司对windows操作系统和IE浏览器进行强制捆绑销售,通过非法独占合同、软件不兼容和非法捆绑的手段排斥网景和太阳微系统公司的浏览器。欧盟和美国认为其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2条和《谢尔曼法》的反垄断规定。为此,美国、欧盟要、韩国都对微软做出了裁决,提出了相关多项修改的建议。 而在我国《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分析,我国立法对于软件捆绑并未持否定态度,而是禁止软件捆绑的滥用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仅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情况才认定搭售违法。这与当前国际立法对软件捆绑的规制方法基本一致。 软件捆绑安装曾经是软件推广常用的营销策略,但是随着这两年互联网捆绑安装软件的状况普遍存在。特别是我国大量的软件以免费的方式向用户提供,软件捆绑安装的情况更为普遍,普通网民随便下载安装一款诸如QQ、金山毒霸、搜狗输入法、迅雷之类的常用软件,都不同程度的捆绑了多款软件。而捆绑软件进行推广的目的也有普通营销策略逐渐向不正当竞争的方向发展,这就对我国抑制软件捆绑滥用,特别是完善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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