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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软件捆绑存在四大隐患 危害超传统捆绑销售

来源: 和讯网 文:itcom 2013-10-15 15:55 评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软件开始捆绑推广,给用户正常使用电脑造成了极大的不便。10月14日,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发布的《软件捆绑安装法律规制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研究报告》)指出:我国软件捆绑安装滥用的情况非常突出,与传统其他商品的捆绑销售存在区别,具有便捷性、广域性、捆绑的随意性和危害延续性这四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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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发布软件捆绑研究报告

据悉,软件捆绑安装是指软件提供商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软件产品一并提供给用户进行下载和安装的行为,其已经成为软件推广常用的营销策略。由于在我国大量的软件以免费的方式向用户提供,软件捆绑安装的情况更为普遍,普通网民随便下载安装一款诸如QQ、金山毒霸、搜狗输入法、迅雷之类的常用软件,都不同程度的捆绑了多款软件。而这种过度滥用的软件捆绑,与传统捆绑销售相比有以下特性:

1、便捷性和广域性

首先,软件产品或服务不同于有形商品,其表现形式通常为程序集合、数据或文档说明,可以借助互联网进行快速而广泛的传播,打破了传统物理营销渠道的限制,用户可以更为迅速地获得软件产品或服务而不受地理位置的限制,其影响的用户范围比传统的商品捆绑更为广泛。

2、捆绑的随意性

其次,受使用目的和功能的限制,传统有形商品捆绑通常要求商品之间具有功能的相似性或互补性,功能差异过大的商品捆绑不会被用户认可(例如很难将洗涤用品和电子产品捆绑,进行统一定价销售。)但软件产品或服务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一致性,且目的均在于支持计算机系统的运行或优化。

因此,不同功能的软件捆绑更易于被用户接受,捆绑产品类别的限制被弱化,操作系统、浏览器、输入法、安全软件等可以进行较为随意的搭配捆绑,特别是在免费提供的情况下,这种随意性更加突出。

3、危害的延续性

再次,就传统商品捆绑而言,滥用捆绑行为本身的危害通常会伴随销售的结束而终止,即对其他权益的侵犯仅仅依托于捆绑销售行为,即便是不必要的捆绑行为也通常不会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产生对购买者的损害(除产品质量问题)。

但在软件捆绑销售中,不必要的软件捆绑安装(例如通过强制或静默安装的软件)会占用用户系统资源,影响用户体验,影响用户计算机性能,甚至导致软件功能冲突,造成死机、蓝屏等系统损害,软件捆绑的危害后果会延续到使用阶段。

《研究报告》指出,这种通过强制或静默安装软件,欺骗或诱导甚至强制捆绑安装软件,以实现商业利益之目的软件捆绑行为的滥用,直接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限制了用户的偏好和选择自由。而对其他软件提供商而言,软件捆绑滥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排挤其他软件提供商进行公平竞争,损害其合法的市场经济利益,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可见,软件捆绑销售滥用可以带来比传统捆绑销售滥用更为严重的危害性,特别是在我国目前软件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的情况下,会对整个产业良性的竞争环境产生灾难性的后果,《研究报告》建议,对软件捆绑销售滥用加强监管,并推进立法进行有效规制。

责任编辑:边境
  • 关键词: 隐患 传统 销售 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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