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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博文著作权案 跳水教练于芬败诉

来源: 驱动中国 编辑:边境 2010-06-13 08:39 评论:

      6月13号消息,内蒙古的出租车司机李强指控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在博文中剽窃自己文章内容,遂将于芬告上法庭。昨日,海淀法院认定于芬未经许可使用李强的博文构成侵权,须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据悉,这是国内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

      李强是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一名出租车司机,他加入了一个体育爱好者的网友圈子,认识了被邀请作为名誉圈主的于芬。2009年6月17日,他写了一篇关于竞技体育的文章《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发表在自己的搜狐博客“西北风的空间”上。

      于芬多次访问其博客,并对该文进行过评论。后来李强发现,去年8月2日,于芬博文《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使用了自己的那篇博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李强认为,于芬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于芬赔偿7000余元。

      开庭后,于芬承认自己的博文中有《西》一文的内容,但提出异议称,李强不能证明他本人就是涉案博客的所有人,也不能证明他就是文章作者。此外,她引用部分的字数只占自己全文字数的10%左右,属于合理使用,而且两篇文章只是发表在博客上,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但博文同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和规制,因此于芬构成侵权。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使用李强文章内容,在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酌情判定赔偿李强损失1800元。

      昨日,在案件宣判后,记者登录于芬的博客,发现被指剽窃的涉案文章已删除,法官表示,网络文章随时可以删除,但李强在起诉前就已对涉案文章进行了公证,成为此案胜诉的关键。

责任编辑:边境
  • 关键词: 博文 著作权 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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